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特别是最近几年食品问题十分突出,除了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等触目惊心的惊爆点之外,还有很多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超市和商场出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等问题。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孙某在超市购买了十五包香肠,其中价值558.6元的十四包香肠已经过了保质期。孙某在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孙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十四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孙某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一、关于孙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商业活动或专业活动,就应该将其认定为“消费者对生活的需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孙某从超市购买香肠的事实。根据这一点,孙某可以确定已经购买了货物,并且孙某没有使用购买的香肠进行转售等商业行为,超市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孙某购买的香肠用于生产和经营。因此,超市认为孙某的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超市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作为食品销售商,超市应根据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超市仍然在货架上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关于超市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孙某仅要求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私权处分的行为,应予支持。超市主张孙某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是意图利用超市的疏忽而谋求利益,不应给付孙某十倍赔偿,因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超市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