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DNS劫持”的行为违法吗?已经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上网过程中遇到莫名其妙的网页跳转,好端端的一个网页,突然就变成了满屏的广告;或者本来能正常访问的页面,突然就打不开了,但QQ之类的软件却可以正常登录。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实出现了这些令人困扰的异常现象,意味着你可能已经被DNS劫持了。

 

DNS劫持,是指在劫持的网络范围内拦截域名解析的请求,分析请求的域名,把审查范围以外的请求放行,否则返回假的IP地址或者什么都不做使请求失去响应,其效果就是对特定的网络不能访问或访问的是假网址。

下面,博物wiki将会以中国第一起“DNS劫持”入刑案阐释“DNS劫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此案之前,“DNS劫持”此类行为多以民事纠纷解决。该案也在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行为早已不是不受监管的空白地带,随着法治建设的愈加完善,更多的网络灰色行为将会纳入到法治监管之下。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小付和小黄等人租赁了多台服务器,他们使用恶意代码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进而使得网络用户登录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指定网站。小付、小黄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某公司,因此获利75万余元。

2014年11月17日,小付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DNS劫持”行为的事实。随后小付让其母亲打电话劝小黄投案,2014年11月17日,小黄主动投案也如实交待了和小付一起实施“DNS劫持”牟利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计算机硬盘一只。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小付和小黄在亲友的帮助下积极退缴违法所得75万余元。

裁判结果

生效法院判决:小付和小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小付、小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小付、小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小付、小黄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减轻处罚。小付让其母亲劝说小黄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小付、小黄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裁判解读

一、“DNS劫持”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本案如何认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三项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二款一项规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从小付与小黄的违法所得数额来看,本案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样的情形又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鉴于小付和小黄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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