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75%以上的价款”与“欠付到期价款达1/5”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其实二者存在于不同的买卖合同当中。
“已支付75%以上的价款”是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而言的,买受人已经支付75%以上的价款,出卖人对买受人就不再享有基于保留所有权制度的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付到期价款达1/5”是对于分期付款买卖而言的,买受人欠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5时,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基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权。出卖人有权通知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