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六个月就会自动离婚吗?

民间一直流传着这样的传言,“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六个月就会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就会自动离婚。”以及“分居时间六个月就会自动离婚的。”等说法,其实这都是民间的长期误传,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谣传中的“六个月”究竟是什么?

一、审理期限,“六个月”是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时限,法院自立案开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要在6个月内做出裁判结果,当然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禁诉期,①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准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②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谣传中的“两年”又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其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一项标准即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个人可以离婚吗?

离婚案件属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到庭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到庭陈述自己对于婚姻的态度。不过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选择逃避法院的送达或者拒不出庭,导致离婚案件无法开庭审理。另外还有几种不必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就可以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一方进行公告送达,也可以缺席审理。但这并不等于必然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只可能是“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定代理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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